骗取贷款罪如何辩护(二):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45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下简称“骗取贷款罪”)是悬在很多民营企业家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该罪中有一些比较模糊的地带,我们在之前文章中已经讲了骗取贷款罪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骗取贷款罪如何辩护(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法规定》。题目中所讲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多少损失属于特别重大损失,这将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加重量刑档,刑期在3年以下还是3-7年,同样决定了能否适用缓刑。因此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非常重要。

然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涉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不一致,甚至出现了有些法院裁判书中讲:“50万元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与此同时,因为法律、司法解释未予规定,也给了律师较大的辩护空间。本文分为4个部分:

  1. 列举两个案例看一下各地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之不同;
  2.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谈一下我们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理解;
  3. 其他罪名中,“重大”与“特别重大”之间的分野?
  4. 讲一个二审改判案例,一审认为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二审不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从而改判。

一、司法实践中“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案例。

1、(2021)陕08刑终147号《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认为50万元以上即为特别重大损失。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上诉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2、(2021)陕0827刑初16号《艾某、李某某等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121.5万元,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多次以他人名义,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向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骗取银行贷款121.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逾期未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可见,各地法院对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差异较大,不少地区在100万以上即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我们认为,造成银行损失300-500万以上的,才能够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

二、体系解释的方法。

1、该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都属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罪名,侵害法益均为金融管理秩序,在司法实践中,违法发放贷款罪过程一般是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资料虚假依然违法审批,最后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借款人的骗取贷款罪往往是对合犯罪。在这个过程中,放款人给银行造成的特别重大损失,和骗取贷款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都是客观造成的,并不会因为主体不同,导致损失评价不同。

2、我们来看一下,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如何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上述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标准,也已经与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因此“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也应当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其他罪名中,“重大”与“特别重大”之间的分野?

其他罪名中,我们来看一下,重大与特别重大的对比。

1、诈骗罪。数额较大,3k到1w;数额巨大,3w到10w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w以上。(具体标准,在上述范围内,由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下同)。巨大与特别巨大之间下限约17倍。1

2、盗窃罪。数额较大,1k到3k;数额巨大,3w到10w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w到50w以上。巨大下限与特别巨大之间下限10倍。2

3、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3w;数额巨大,20w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0w以上。巨大与特别巨大之间相差15倍。3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50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00万以上。巨大与特别巨大之间相差10倍。4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巨大与特别巨大的差距,基本都在10倍以上,这也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认知。因此,我们认为,骗取贷款罪的“特别巨大”,在立案标准50w的基础上✖️10是比较合理的,亦即,可参考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别巨大标准,300w到500w人民币之间。

四、二审改判案例。

(2022)豫09刑终251号《靳根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100余万元,一审认为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二审不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改判。

上诉人靳某某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骗取贷款142.5万,130.9万无法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原判认定靳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不当,本院对量刑予以变更。上诉人靳根会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信。

本案判决书做出时间是2022年10月25日,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日期(2022年4月6日),因此法院在二审判决时应该是参考了入罪数额50万元,从而认为100余万元仅是入罪数额的两倍有余,显然不应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加密货币犯罪研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691688640、电子邮件xuhongpeng@longanlaw.com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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