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抵押贷款别墅受贿的既未遂认定 | 代付房贷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7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行受贿法律知识

【案情精要】

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000余万元 。其中一宗典型事实为:于某收受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送予的价值1532万余元别墅一套 。该房产虽交付于某使用,但始终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且王某某在购买时办理了按揭贷款 。至案发时,王某某仍有831万余元贷款本金尚未偿还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于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针对涉案别墅,法院裁定已偿还部分为既遂,而尚未清偿的831万余元贷款部分认定为受贿未遂 。

【裁判要旨】

以合意确定总额,以控制权判定既遂: 受贿数额应按双方达成的“完整所有权”合意确定,即房产总价 。虽然未办理过户,但只要受贿人实际取得钥匙、装修或居住,实现实质控制,即可认定受贿成立 。

抵押权构成法律上的“经济缺口”: 房产不仅是物理空间,更是价值载体 。当房产设有抵押时,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种权利负担导致受贿人取得的并非完整价值,而是一个存在“经济缺口”的房产 。

动态转化的既未遂形态: 受贿人对抵押部分价值的控制依赖于行贿人未来的还款行为 。因此,案发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受贿人客观上并未获取,应评定为未遂 。随着行贿人持续还款,未遂金额会动态转化为既遂 。

【法律启示】

本案明确了刑事司法对民事权利负担的尊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即便“收房”即意味着受贿,但法律对犯罪形态的精准评价,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警示: 权钱交易的“纸面富贵”不仅受法律严惩,其在抵押权下的不稳定性也说明:试图通过复杂金融安排掩饰非法所得,在穿透式的司法逻辑面前终将无所遁形。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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