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型受贿”未遂与中止的界限 | 代持股份 | 受贿罪 | 未遂 | 中止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8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代持股份型受贿案例

【案情精要】

被告人杨某,曾任青岛某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至2017年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支持等方面“大开绿灯”,非法收受现金百余万元 。更令人侧目的是,他主动向私企老板张某索要某集团10%的股份,由张某出资5000万元并代为持有 。

直至案发,这笔巨额股份仍登记在行贿人名下,尚未进行分红 。法院最终认定杨某构成受贿罪,其中涉及5000万元股份的部分被定性为犯罪未遂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

【裁判要旨】

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代持股份型受贿”中中止与未遂的界限:

着手实施与实际控制:杨某索要股份并由他人代持,标志着受贿犯罪已着手实施 。但由于股份未变更登记且未分红,杨某并无实际控制权,犯罪尚未得逞 。

意志内外的界分:区分中止与未遂的关键在于“为何停手”。

犯罪中止:须基于自身意志,真实、主动地放弃股份并解除代持关系 。

犯罪未遂:本案中,杨某直至案发前从未表示放弃,未得逞是由于案发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不构成中止 。

【法律启示】

犯罪中止和未遂,区别非常重要。本案中,如果是犯罪中止,对于这5000万元贿赂款项,应当减轻处罚,甚至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但如果只是未遂,是可以从轻后者减轻处罚。一个“可以”另一个是“应当”;一个是减轻或免除,另一个是从轻或减轻。差异巨大。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往期文章回顾:

《利用USDT(泰达币)作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构成犯罪吗? | 涉加密货币犯罪研究 | 非法经营罪 |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新执法趋势及2024年中国公民潘某案解析》

《刑事控告遭遇不立案?如何通过复议复核争取立案与权益》

《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之承担》

《公司股东也可被开除?—试论公司股东出名的几种情形》

《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责任可能加速到期》

One Reply to ““代持股份型受贿”未遂与中止的界限 | 代持股份 | 受贿罪 | 未遂 | 中止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