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系列文章六: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 I 北京律师派驻深圳 I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34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本系列前5篇文章分别探讨了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交易型贿赂、干股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请见如下链接文章)

职务犯罪辩护系列文章一:行贿罪

职务犯罪辩护系列文章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职务犯罪辩护系列文章三: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职务犯罪辩护系列文章四:干股行贿

职务犯罪辩护系列文章五: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本文我们写一下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如何定性问题。

也许你会说,既然没有办理变更,那就是所有权还未转移,这种情况下,不算受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为了反侦查,使用了转移使用权的方式,规避侦查。尽管名义所有权还在原所有权受理,但是实际上所有权已经转移了。

正式针对此种反侦查手段,《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那如何区分借用还是受贿呢?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重大疑难商事诉讼、加密货币犯罪研究。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691688640、电子邮件xuhongpeng@longanlaw.com地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希望这份指引能够帮助您在面对法律时更加从容,应对有方。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帮助,欢迎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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