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医保药品调整的医学专家是否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斡旋受贿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89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李某原是某国有控股医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2015年至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邀请医学专家熊某军、胡某等人参加该项工作,李某通过熊某军、胡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帮助有关单位的药品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李某为此收受人民币1000余万元。最终李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法》第388条是斡旋受贿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简单讲就是A收钱后并未直接办事儿,而是通过职位地位,让B去帮忙办事儿,A构成受贿(斡旋受贿)。本案中,判断李某收受上述1000余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关键要看熊某军、胡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讲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提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据此,应当认定本案中熊某军、胡某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一,熊某军、胡某系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熊某军在某研究所任职,胡某在某医院药学部任职,均为医学专家和事业单位人员。但二人并非基于所在单位任职或代表所在单位参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而是受国家机关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该项工作。具言之,熊某军、胡某在本单位工作之外,临时性参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属于在特定条件下参与国家行政事务,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其二,熊某军、胡某系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聘请专家参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作出规定,专家参与并提出意见是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重要必经程序。据此,熊某军、胡某参加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发表的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咨询建议,而是带有决策性质,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具有重要影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
综上,专业人员接受国家机关邀请依法参与公共事务,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往期文章回顾:
《利用USDT(泰达币)作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构成犯罪吗? | 涉加密货币犯罪研究 | 非法经营罪 |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新执法趋势及2024年中国公民潘某案解析》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