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出资购房的赃物追缴:法院如何精准“切蛋糕”? |受贿 | 财产混同 | 如何追缴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90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2001年至2017年间,国家工作人员杨某亭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470万余元。其中,杨某亭购买一套房产时,自己支付了30万元定金,而剩余的695.31万元房款则由行贿人代为支付。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杨某亭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对于涉案房产,法院判决追缴该房产在处置时其价值中由受贿款项所对应份额的部分及其收益。
本案的判决,为如何处理混合了合法与非法资金的财产追缴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其核心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资产转化后的追缴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应予以追缴。当作为违法所得的原物(如现金)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如房产)时,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这是对犯罪收益“一追到底”原则的体现,旨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不法利益。
二、混合资产的“按份额追缴”原则
当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另一财物时,司法机关不应“一刀切”地没收全部财产。本案中,法院并未将整套房产作为赃物进行追缴,而是精准区分了资金来源。法院认定,应当只追缴与违法所得相对应的财产份额及相应收益。这意味着,在处置该房产时,需先计算出受贿款项占总购房款的比例,再以此比例乘以房产的现时价值,得出应予追缴的具体数额,从而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投入部分的财产权益。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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