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来”还是“权钱交易”?–解析“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无具体请托事项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95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多个关键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6万余元。
辩护人提出,杜某某收受的33笔款项大多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未明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不应以受贿罪论处。然而,海城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其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裁判要旨:无具体请托为何仍构成受贿?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收受财物时若无明确的“办事”请托,是否依然构成受贿罪。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划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红线:
(1)特殊的收受对象:法院认定,杜某某作为单位领导,其收受财物的对象是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是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
(2)潜在的职权影响:这种身份关系决定了收受财物的行为“明显属于可能影响职权正常行使”。这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廉政制度。
(3)“视为承诺”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上述两类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即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认定为受贿罪。
法律启示与警示
警惕“无事”的红包: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收受管理对象或下属的财物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只要该行为可能影响到职权的公正行使,无论对方是否提出具体要求,均可能被“视为”一次权钱交易。
“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如正当礼尚往来、亲属关系或正当债权债务关系。但本案明确了一个关键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该财物往来属于“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无法证明其正当性,则必须承担构成受贿罪的法律后果。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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