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杆下的权力寻租:国有媒体记者为何沦为受贿罪主体?| 职务犯罪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97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情回溯:70万元的“有偿新闻”
本案被告人杨某系国有事业单位某商报社聘用的记者。在调查采访西吉县某房地产项目纠纷时,杨某洞察到请托人韩某急于利用媒体舆论扩大影响力的心理,遂利用职务之便向其索取现金70万元。杨某随后虽发表了相关报道,但因韩某认为未达预期效果要求退款,双方产生纠纷。
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要旨:从“记者”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名聘用制记者是否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法院从以下维度确立了裁判规则:
A. 职能实质重于身份形式。法院并未局限于杨某的“聘用”身份,而是穿透看其职权本质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记者,杨某代表报社履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能。这种监督权被认定为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力,属于“从事公务”。
B.舆论监督权的公权力属性。国有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并非单纯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派生的公权力。当记者利用这种“第四权力”进行寻租,即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
C.索贿行为的定性。杨某利用采访报道的权力筹码,主动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便仅是发表文章),完全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法律启示:莫把“话语权”当“摇钱树”
本案对传媒行业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警惕“泛行政化”的刑事风险在国有单位中,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不再唯“编制”论。只要行使了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公务”职能,包括舆论监督、资源分配等,实际上就处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评价体系中。合规红线不可触碰“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不仅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刑事犯罪的雷区。媒体从业者必须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利益的界限,切勿将手中的笔杆子异化为敛财的工具。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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