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延时兑现”: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的性质认定 | 离职顾问费 | 受贿罪 | 行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99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情回溯

缪某波曾任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2011年至2021年间,他利用在职时的职务便利及离职后形成的职权影响力,在企业复工、环评审批及逃避环保处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最为典型的是2015年,缪某波在带队检查时发现某钢企存在环保违规,为帮其复工,他不仅当即收受财物,更与企业主约定退休后以“顾问费”名义继续收钱。这笔交易贯穿其离职前后,涉案金额巨大。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中院认定缪某波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裁判要旨

透视“顾问费”的本质:缪某波提出担任顾问的时点,恰逢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解决复工难题之际。这种利益输送与具体请托事项高度关联,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非合法劳务报酬。

离职不影响受贿罪的连续性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缪某波退休后收受的钱款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受贿”。法院明确: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即便财物交付发生在离职后,该行为仍应视为受贿行为的延续,应以受贿罪一罪论处。

法律启示与警示

退休并非贪腐的“安全着陆点”:许多公职人员企图通过“在职办事、离职收钱”的“期权腐败”模式规避法律风险。本案警示我们,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看重的是权钱交易达成的时刻与权力的实质运作,而非仅仅看财物到手的时间。

企业合规需警惕“旋转门”风险:企业在聘请前政府官员担任顾问时需极度审慎。如果该聘任是基于其在职期间提供的违规帮助,或者是为了兑现之前的利益输送承诺,这种“顾问关系”将直接被认定为涉嫌行贿。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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