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发案:原始股“投资”背后的受贿实质 | 原始股 | 股权交易型受贿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88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本案中,重庆市梁平区农机推广站站长兰某发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产品推广、补贴申请等方面提供帮助。作为“回报”,企业负责人给予其原始股购买资格。2008年,兰某发以妻子名义认购5万元原始股。公司上市后,股份迅速升值并多次分红,兰某发最终非法获利509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

裁判要旨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关于行为定性。原始股认购权是稀缺且有限制的,公司授予兰某发并非市场化投资机会,而是基于职务便利的“定向输送”。兰某发以购买原始股的形式收受财物,实质为权钱交易,应以受贿罪论处。其二,关于数额认定。原始股不仅包含本金对应的财产价值,还包括分红、上市后的溢价等“期待利益”。行受贿双方均明知其真实价值在于未来巨额回报,因此法院将兰某发通过出售股份、收取分红及退税等实际收益509万余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 。

本案提示: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方式收受利益,不因形式合规而排除违法性。任何以职务便利换取稀缺投资机会并获利的行为,均可能触犯受贿罪。对于企业而言,应谨慎处理股权激励与权力关系,避免将股份作为利益输送工具。司法机关对“股权交易型受贿”的穿透审查能力不断增强,企图以资本运作掩盖非法利益输送的行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就在头顶。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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