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看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与联系I 深圳刑事律师 I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7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例背景:
2002年,某公司向蔡某方借款70万元。之后,蔡某方拿着一张168000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该公司辩称已归还该款且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最终采纳已过诉讼时效,并驳回了蔡某方的诉求。蔡某方不服,提出上诉。为了赢得上诉,蔡某方指使徐某宝、郑某洋和毛某明出庭作伪证,证明蔡某方曾向借款人催讨债务,试图中断诉讼时效。
案件经过:
- 借款和诉讼:2002年,某公司向蔡某方借款70万元,蔡某方持一张168000元的借条起诉该公司。2008年,法院驳回蔡某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 虚假证词:蔡某方在上诉期间,明知徐某宝、郑某洋和毛某明并未见过借款人催债,却指使他们出庭作伪证,证明蔡某方曾向借款人催讨过债务。
- 庭审过程:2009年二审开庭时,徐某宝、郑某洋和毛某明按照蔡某方的指示作证,声称陪同蔡某方多次催债。法庭最终调解,某公司同意支付蔡某方2万元。
法院判决:
- 妨害作证罪:蔡某方因指使他人作伪证,被判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帮助伪造证据罪:徐某宝和郑某洋因提供虚假证言,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法律解析:
- 妨害作证罪:指使他人在法庭上作伪证,影响司法公正,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 帮助伪造证据罪: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同样破坏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蔡某方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徐某宝和郑某洋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法条对于当事人来讲,更像是一道红线,超越了就是犯罪。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用这个法条,对自身权益进行保障,提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自行控告!
联系方式
律师姓名:徐鸿鹏 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691688640、电子邮件xuhongpeng@longanlaw.com
地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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