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亏损为何被认定为受贿? | 亏损补偿型受贿 | 借账户炒股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4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情精要】
被告人张某曾任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经理,手握融资洽谈、费用支付等重权 。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刘某在融资业务中大开绿灯 。作为回报,刘某提供350万元资金及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供张某“博弈”股市 。双方约定了一套极具诱惑力的规则:炒股盈利全归张某,亏损则由刘某全部承担 。
2016年底,张某因担心东窗事发,将实际亏损82.8万余元的账户退还给刘某 。尽管张某未直接拿走一分钱现金,但法院最终认定这笔由刘某承担的“亏损”属于受贿财物 。结合其他受贿事实200余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裁判要旨】
财产性利益的定性: 法律意义上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刘某通过承担亏损,免除了张某在炒股行为中本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的转嫁实质上是张某职权行为的“对价” 。
犯罪数额的精确计量: 虽然股市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但当张某将账户归还刘某时,双方的“权钱交易”即告终了 。此时的收盘价使亏损数额得以固定并可用货币衡量,这笔数额即为受贿金额 。
风险免除的腐败本质: 炒股本是高风险活动,张某借用公权力规避了市场风险,实现了“稳赚不赔”的预期 。这种利用他人资金进行风险转移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中关于非法占有他人利益的本质特征 。
【法律启示与警示】
公职人员的“避风港”假象: 许多公职人员认为,只要不直接收受现金,通过金融交易获利或由他人兜底损失便可瞒天过海。殊不知,司法实践早已穿透复杂的金融外壳,直击“权钱交易”的本质。
受贿形式的动态演变: 从早期的“原始股”受贿到如今的“亏损补偿型”受贿,腐败手段在升级,但法律的评价标准始终锚定在“经济利益的获取”上。
合规交易的边界: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任何基于公权力为前提的“合作模式”,即便披着风险投资或借贷的合法外衣,一旦涉及不平等的盈亏分担,极易被定性为行贿行为,法律风险巨大。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往期文章回顾:
《利用USDT(泰达币)作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构成犯罪吗? | 涉加密货币犯罪研究 | 非法经营罪 |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