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打招呼”的代价:穿透非国家工作人员谋利的受贿迷雾 | 利用受权力制约企业主为他人谋利的受贿形态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5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情精要】
被告人卢某某曾任某市公安分局副局长及市公安局多项要职 。2016年至2021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特别是对辖区内金某企业在法律事务、交通违章及执照年检等方面的强大职务制约关系,频繁为该企业提供“帮助” 。随后,卢某某多次向该企业“打招呼”,为朋友阮某、刘某指引并承接了价值数千万人民币的工程业务 。
作为回报,卢某某先后收受阮某、刘某送予的现金、手机及旅游费用,价值共计人民币58.2892万元(系总受贿额79.1491万元的主要部分) 。法院最终认定卢某某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裁判要旨】
穿透权钱交易的本质: 法律判定受贿罪的核心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 。即便利益输送的路径增加了“第三方”中间人,只要利用了公权力,即纳入刑法评价范围 。
职务制约关系的认定: 卢某某作为分管经侦等工作的副局长,对被请托企业具有实质性的行政制约力 。他虽未直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弄虚作假,但通过这种“威慑性影响”为他人谋利,本质上仍是公权力的非法变现 。
变相受贿的定性: 凡是以各种名义掩盖的利益输送,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特征,均应视为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力,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私人企业)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应适用受贿罪条款 。
【法律启示与警示】
对公职人员而言, 所谓的“资源置换”往往是犯罪的伪装。利用职务便利为友人在私人企业间“牵线搭桥”,并非简单的社会交往,而是对职务廉洁性的侵蚀。公权力不应成为交换人情的筹码。
对企业合规而言, 屈从于公权力的“打招呼”而给予特定第三方利益,可能使企业卷入腐败链条,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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