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投资理财”迷雾:隐形受贿的司法认定 | 投资理财 | 干股分红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0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情回溯
唐某有利用担任某国有公司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长期为陈某全,董某华等人在业务合作,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除传统的现金收受外,唐某有的敛财手段呈现出高度的隐蔽性:他未实际出资,却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受陈某全150万元又在行贿人董某华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主动“借款”50万元给对方,名为投资实为放贷,最终以收回本金及73.23万元”高额利息”的方式受贿。
最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裁判要旨
揭开”借贷收息”的合法面纱
法院在认定唐某有收取的73万余元“利息”性质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原则。尽管双方存在借条和资金往来,但法院指出:第一,行贿人公司资金充裕,无正当借款事由;第二,借款资金未实际投入经营,一直在账上沉淀;第三,双方存在长期的权钱利益输送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该行为实质是掩饰隐形受贿的手段,所谓“利息”实为权力的对价。
“干股分红”的定性逻辑
针对唐某有未实际出资却获取的150万元“分红”,法院并未将其视为合法的投资收益。在缺乏实际资金投入的前提下,此类款项名为“分红”,实则是行贿方以利益输送为目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酬谢,依法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法律启示与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隐形变异”受贿案件,对公职人员和企业合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通过“干股分红”还是“借贷获利”,只要收益与职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违背正常的市场交易逻辑(如无风险的高额回报、无需求的借贷),均会被司法机关穿透认定为受贿。
对于司法实务: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停留在借条、转账记录等形式证据上。必须深入审查借贷的必要性、资金的真实去向以及双方的平时往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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