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错位: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为何被判“受贿罪”?| 破产管理人 | 律师 | 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1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院指定在某国有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担任资产管理组成员,负责资产调查与债权处置 。期间,蔡某利用起草拍卖公告、资格审查等职务便利,违规指导利害关系人冯某等人成立空壳公司规避竞拍限制,并隐瞒实情帮助其底价中标 。作为交换,蔡某索要并收受好处费共计378万余元 。
最终,法院裁定蔡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期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是构成受贿罪 。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罪所得依法没收 。
【裁判要旨】
身份定性:破产管理人系“拟制国家工作人员”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其职权由《企业破产法》专门设定,本质上是在协助法院从事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无论其原始身份是律师还是会计师,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其行为均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 。
权力来源:法律授权重于单位指派。虽然蔡某受律所指派,但其管理职权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及法院授权 。其在资产处置、竞拍资格审查中的裁量权具有公共管理属性,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 。
职务便利的实质认定:蔡某利用对拍卖公告和资格审查的控制力,通过“技术指导”帮助他人规避法律禁令,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
【法律启示】
本案为法律服务专业人士敲响了警钟。职业身份并非护身符,当律师、会计师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共管理领域履行职责时,其法律身份已发生质变。
对执业律师的警示: 参与破产管理不仅是业务创收,更是司法权力的延伸。一旦利用权力寻租,将面临职业信誉与人身自由的双重归零。
对行业监管的启示: 破产管理中的资产处置环节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中介机构应建立严密的防腐内控机制,严防因“跨界”执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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