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万差价未认定受贿:交易型贿赂的司法“红线”| 交易型受贿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94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被告人刘某锋,曾任某街道办主任,被控在2003年至2006年间为商人张某东提供帮助。2012年,刘某锋以300万元将其房产出售给张某东。控方指控,该房产经鉴定仅值203万余元,其间近96万元的差价系变相贿赂。此外,刘某锋还被控收受他人贿赂120万余元。

最终,法院对120万余元的受贿事实予以认定,判处刘某锋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但对于焦点所在的“高价卖房”指控,两审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构成受贿罪。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锋将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东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裁判要旨(即不予认定的理由)集中在以下几点:

(1)主观故意缺失:刘某锋的300万定价,参考了近期同小区295万元的真实成交案例,并非“明显高干市场价格”。法院认为,即便价格偏高也可能属于认识错误,其并无受贿的主观故意。

(2)关键证据(评估报告)失真:控方依赖的203万余元的评估价,其依据是房产网站的“挂牌价”,而非“成评估机构未核实挂牌真实性及是否成交,导致评估结论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交价”。

(3)“权钱交易”链条断裂:刘某锋提供帮助(2006年)与出售房产(2012年)时隔六年之久。卖房时,他导已调离 ,对张某东已无制约关系。且其提供的帮助价值(协调关系),并不足以让对方支付近百万的“对价”。

本案清晰地划出了“市场交易”与“交易型受贿”的证据红线。其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与职务相关的请托人发生大额财产交易,必须警惕。任何“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都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其二,对于司法认定而言,办理此类新型受贿案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仅凭一份有瑕疵的评估报告“倒推”犯罪,而必须综合审查交易的背景、定价的依据 、真实的成交行情以及“权”与“利”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对价关系。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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