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亮剑民企“内鬼”:从上海首例判决看高管忠实义务的刑事边界 |高管忠实义务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92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上海某照明公司的总经理郑某,本应是企业利益的“掌舵人”,却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成立同类业务公司,将原公司的客户订单“乾坤大挪移”,甚至让原公司为自己的私单“代工”。在短短数月内,其个人公司销售额高达3700余万元,导致老东家直接损失利润200余万元。
案发后,郑某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公司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上海对民企高管背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例判决。
【裁判要旨】
本案的判决,为新时期如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划定高管行为边界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尺:
1、破除所有制藩篱,实现平等保护。过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规制国企高管。而《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其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企业的高管。本案的判决,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落地,明确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反腐问题上享有同等的刑法保护,对民企内部的“蛀虫”形成了有力震慑。
2、厘清罪与非罪,精准划定红线。法院的裁判逻辑十分清晰:并非所有高管的外部经营行为都构成犯罪。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违反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忠诚义务”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其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一标准精准打击了“靠企吃企”的背信行为,又避免了对高管正常市场行为的误伤。
【法律启示与警示】
此案为所有企业高管敲响了警钟:忠诚义务不仅是职业道德,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随着法治的完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手中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无间道”戏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这也倒逼民营企业必须加快完善现代治理结构。企业不能仅依靠对职业经理人的道德信任,更需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衡与内部审计监督机制,通过制度的“防火墙”来防范“内鬼”,守护企业来之不易的经营成果。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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