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也算国家工作人员?一则劳务派遣员工受贿案的法律定性 |劳务派遣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91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2020年至2022年间,付某作为某市服务中心的一名劳务派遣人员,利用其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她明知他人提供的法律文书系伪造,仍予以审核通过,并为请托人提供插队、“挂件”等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9.51万元。案发后,付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作为一名劳务派遣员工,付某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被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的裁判理由清晰地阐明了以下几点:
1、身份认定:实质重于形式。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两个标准:其一,所在单位的性质;其二,其是否在从事公务。行为人是否为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并非认定的决定性依据。
2、行为定性:从事公务是关键。付某虽为劳务派遣员工,但其所在的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其从事的房产过户审核工作属于公共事务管理范畴,是在依法“从事公务”。因此,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要件。
3、罪名纠正:准确定罪量刑。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未支持公诉机关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而将其行为定性为受贿罪,并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启示与警示
此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刑事责任的边界,从来不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为准,而在于所行使权力的实质。
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而言,反腐败的防火墙必须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无论其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对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必须建立同等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机制,填补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对于个人而言,切勿心存侥幸,认为非正式身份就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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