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处罚的最新变化 |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 商业贿赂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81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大幅修改。我们知道,达到一定金额后,商业贿赂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立案标准目前是3万元人民币);当没有“达标”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本次修订的重大变化:

1、处罚实行双罚制。旧法只处罚公司,新法规定既处罚公司(从最高30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又处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100万元人民币)。这与刑法的双罚制接轨,也与国际惯例接轨(如美国FCPA《反海外腐败法》)。

2、罚款分层更合理。旧法规定,贿赂他人,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范围较大。新法调整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断,将使处罚裁量更科学。

3、收取商业贿赂的处罚。明确对单位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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