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背后的“销控”:房产差价受贿的定性 | 受贿罪 | 企业合规经营指南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2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案情精要

2009年至2021年,褚某形利用担任浙江省某县常务副县长、某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项目配套、土地出让金减免等事项上大开方便之门。在此期间,其特定关系人胡某春采取了一种隐蔽的获利方式:在未支付定金、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相关开发商“销控”优质房产及写字楼,随后寻找买家并以高出合同价的价格转售,直接从购房者处攫取“差价”共计377.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褚某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最终,褚某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裁判要旨

财产性利益的实质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房产附着特定的财产性利益。胡某春从“销控”房产那一刻起,实际上已无风险地锁定了获利空间。

区分商业机会与权钱交易:本案中的“炒房”并非风险自负的商业行为。开发商提供的这种无需资金成本、稳赚不赔的“内部指标”,本质上是权力干预市场配置后形成的变相利益输送。

受贿数额的确定:在此类交易中,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的“差价”即为受贿数额。这种行为属于通过市场交易手段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典型变相受贿。

法律启示与警示

本案揭示了新型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在房产限购、限价政策背景下,“销控权”和“内部购房指标”已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利用职权获取此类“无本万利”的差价,绝非正常的商业买卖,而是权钱交易的变种。

企业在合规经营中亦需警惕,将稀缺资源以非市场化的方式低价或变相定向输送给公职人员,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更可能触犯行贿罪。法律的利剑终将刺破权力的“马甲”,任何试图模糊政商边界的投机行为都难逃法律的严惩。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往期文章回顾:

《利用USDT(泰达币)作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构成犯罪吗? | 涉加密货币犯罪研究 | 非法经营罪 |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新执法趋势及2024年中国公民潘某案解析》

《刑事控告遭遇不立案?如何通过复议复核争取立案与权益》

《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之承担》

《公司股东也可被开除?—试论公司股东出名的几种情形》

《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责任可能加速到期》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