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如何保障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 新监察法 | 刑法修正案十二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9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24年12月25日修正,并在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往期已讲过监察措施的修改及责令候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本期关注新监察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新规定。
《监察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03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追缴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被调查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
这两条规定是对于实践中影响企业产权及自主经营权的部分案例的回应。当发生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监察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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