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构成犯罪吗? | 介绍贿赂罪 | 受贿罪、行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8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频发,我们在协助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也在帮助企业走上更加合规运营的道路,而如何解决内部腐败问题,是企业合规的重要部分。

本案例梳理了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是否属于犯罪,属于何种犯罪。

张三为拿下某民企项目,通过李四的沟通介绍与撮合,认识该企业项目负责人王五,并向王五支付贿赂款200万元。最终项目被张三拿下。张三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王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李四只是沟通介绍与撮合,是否构成犯罪呢?

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属于介绍贿赂罪。上述案例中,因介绍贿赂对象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李四不属于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2012)中明确“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定罪处罚。但对于确已明显构成行贿共犯或者受贿共犯的,予以定罪处罚,也依法有据,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若本案例中,李四不只是介绍双方认识,搭建见面送钱的平台,而是明确张三意愿后,积极向王五转达具体请托事项,或者转送贿赂款的,则李四将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共犯。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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