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采取“责令候查”的条件 | 新监察法 | 刑法修正案十二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7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责令候查,目前已经有了一些案例,那什么情况下监察委才会采用责令候查监察措施呢?本文解答。
2025年6月4日晚,上市公司泰尔股份发布公告称,监利市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责令候查被视为对标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的监察措施,责令候查的条件如下:
1、被调查人不符合《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留置情形(即不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伪造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况)。
2、被调查人符合留置条件,但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已届满或者不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4、符合留置条件,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更适宜的。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或被禁闭人员及其近亲属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书面方式提出。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往期文章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