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买房构成贪污罪?详解高某华等贪污案判决及普法启示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6篇文章【职务犯罪辩护】

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人高某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购房及其他用途,最终被判决犯贪污罪。

案件涉及三个主要事实:

1. 第一起事实:高某华等人以“集资购房”的名义,挪用公款购买房屋,虽然款项经过单位账目,但实质上是掩盖贪污行为。

2. 第二起事实:高某华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挪用公款购买房屋用于个人居住。

3. 第三起事实:高某华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支出,共计96000元。

庭审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是否构成贪污罪既遂?

被告人辩称,第一起事实中,房屋款项经过单位账目,不构成贪污。

2. 第二起事实是否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辩称,款项用于单位非业务性支出,不构成贪污。

3.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是公款还是房屋?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

1. 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罪既遂,无论房屋产权是否办理,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了公款,即构成犯罪。犯罪对象是公款,而不是房屋本身。

2. 高某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既遂,其行为性质恶劣,应加重处罚。

3. 其他被告人构成从犯,可从轻处罚。 法院强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行为人使用公款购买房屋,即使房屋未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单位遭受的损失仍然是公款的损失。

律师解读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它明确了以下几点:

1. 实际控制说是判断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即使产权未转移,也构成既遂。

2.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公款,而非最终使用的物品。

3. 任何以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其手法多么隐蔽。

关键词

贪污罪, 公款, 职务犯罪, 实际控制, 既遂, 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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