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员工为亲友牟利,也可能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1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张三是深圳某民企的采购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其亲友获取利益300余万元,该经理也可能犯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

张三将涉嫌构成刑法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该罪名在24年3月1日之前,仅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例如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德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吕亚臣等人均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自该时间点后,也将适用于民企的员工(该罪名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同,不需要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给公司造成10万元人民币损失,或者亲友获利20万元人民币的,即可入罪。本案中张三为亲友获利300余万元,将可能被判3-7年有期徒刑。该企业可组织证据进行刑事控告。

基于上述内容,需要提醒一点,当公司业务涉及到员工自己亲属时,该员工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由公司进行相关审批,留下相关披露与审批记录,防止万一出现产品或服务不合格,商事争议有上升到刑事风险的可能性。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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