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高管与所在公司“抢生意”,刑不刑?| 公司高管 | 竞业禁止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0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张三是深圳某民企的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300余万元,该民企想要寻求法律救济,作为律师如何帮助该企业呢?需要从公司法与刑法角度考虑。

首先,张三违反了公司法184条,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186条主张“归入权”,董事在外的收入应归属于公司;及188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其次,张三将构成刑法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名在24年3月1日后,适用于民企的董事监事及高管,非法获利10万元人民币,即可入罪。本案中张三获利300余万元,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可能被判3-7年有期徒刑。该企业可组织证据进行刑事控告。

最后,需要提醒一点,在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中,均对于竞业禁止的主体进行了同步扩充。将监事也纳入义务主体,很多企业的监事可能都是挂名而已,但根据新法,也应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严格来讲,也可能面临民事及刑事追责。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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