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改后,监察措施增加了哪些?| 新监察法 | 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2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于2024年12月25日公布,近日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察措施,在留置基础上,新增三种: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

强制到案: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强制其到案接受调查。

责令候查:对于符合特定情形(如不符合留置条件但有必要、因健康或需扶养他人不宜留置、留置期满或解除但案件未结、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更适宜)的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并明确了被责令候查人员需要遵守的规定及违反的法律责任。

管护:对于未被留置但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人员,可以采取管护措施。

新增条款明确,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后,通知所在单位和家属的规定,并赋予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的权利,监察机关需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理由。同时,明确了保障强制到案、管护、留置人员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等内容。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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