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为何被判与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 合伙人 | 连带责任 |深圳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67篇文章 【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章程规定张三应在公司设立时出资1000万,但只实际出资100万的,法院判决,其他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帮他一起归还900万。

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只需要在认缴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大家的普遍认识。

但很多创业者不知道的是,对于设立时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设立时没有按约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用其他土地等资产出资时,虚高评估作价,其他股东要共同补足出资。

而且这种补足责任,也无法随着股东转移股权而消灭。

所以,选择合伙人要慎重。在设立公司时,章程可以规定设立时缴纳出资少一些,将来5年内再把剩余出资出完,这样能够减少合伙人之间的出资风险。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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