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系列文章六:债权人重大利好!债权人可以追责原股东!I 新公司法88条I 如何执行债务人财产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47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2023年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并在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有众多重大变化,我们后续将用一系列文字(500-1000字左右),对于如何利用这些变化,进行解释。
今天,我们来看看对债权人的重大利好!原股东对出资的补充担保责任!
大白话讲,就是老股东A在2010年设立了公司,认缴了500万出资,占股10%,章程规定在2020年缴足。在2015年,他看公司没啥前途了,心想着我把公司股权转出去,避免将来的出资责任。于是以1万元对价转让了该股权给B。
后来,该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先起诉了公司,债权人也追加了B作为被执行人(因为B没有实缴出资),也无财产可执行。
那么,债权人根据新公司法及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他是可以起诉,要求A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的。
本来大家都在纠结新公司法能否溯及既往?
但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从旧兼从有利原则。
出资补充担保责任的事情,可以溯及既往!
法条:
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加密货币犯罪研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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