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董事为何会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新公司法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深圳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68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A公司是深圳市某高新技术企业股东,但出资期限到期后,A公司迟迟不予出资,此时公司董事会也没有向A公司发出催缴出资通知。
A公司延迟出资后,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境地,导致该高新企业没有办法向A公司追缴出资款,造成该高新企业损失。
此时,因为没有及时履行出资催缴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被公司起诉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之规定出自最新生效的《公司法》第51条,理论基础是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在其位谋其政,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催缴义务。
与之前的《公司法解释三》相比较,责任主体从董事、高管限缩为董事;从增资扩股时的催缴扩张为设立之后的所有出资情形。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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