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合作”中的索取:如何认定索贿?| 索贿 | 受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06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长期合作中的索贿问题

案情精要】

1999年至2021年间,汤某某利用担任某城建集团负责人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拨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受贿总额高达1905万余元 。其中,汤某某与商人倪某某维持了长达20年的权钱交易关系,累计收受其财物1572万元 。

争议焦点是,在两人交往期间,汤某某曾主动开口索要其中的390万元 ,法院未认定索贿。

裁判要旨

为何不认定为“索贿”?法院在定性该笔390万元款项时,重点考量了以下维度:

权钱交易的长期性与稳定性: 汤、倪二人建立了跨度20年的利益同盟。倪某某为了获取工程帮助,不仅对汤某某的要求“照单全收”,甚至主动赠送价值800万元的股票账户,证明双方已形成高度默契的利益交换模式 。

给付意愿的自主性: 法律上的“索贿”通常带有半强制性。但本案中,尽管汤某某主动提出给付要求,但并未违背行贿人的主观意愿 。倪某某是基于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动机“欣然同意”,而非被迫屈从 。

行为定性的整体观: 在长期权钱交易背景下,受贿人开口“要钱”只是交易过程中的具体动作,不宜脱离双方的合作基础而将其简单剥离为情节更重的索贿 。

法律启示与警示

本案对于理解职务犯罪中的“主动性”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对公职人员的警示: 长期、多次的财物往来极易构建一种“交易惯性”。在这种惯性下,即便没有明显的威逼利诱,只要存在职务便利与利益交换,主动开口便难逃法网,且可能因数额巨大面临严惩 。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认定“索贿”不能仅看谁先开口,必须深入考察行受贿双方的关系背景、心理预期及是否有违背意愿的实质压迫。

对企业经营的建议: 试图通过所谓“长期感情投资”来深度绑定公权力,不仅是法律上的歧途,更可能在利益链条断裂时,成为双方毁灭的铁证。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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