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负责人将公司资产低价出售,也可能犯罪?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 刑法修正案十二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75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张三是深圳某民企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徇私舞弊,将公司资产1亿元人民币,最终折价2000万出售,致使该子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法定代表人也可能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
张三将构成《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该罪名在2024年3月1日之前,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之前罪名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名中,不需要犯罪主体谋取任何利益,只要公司产生重大损失,即可入罪。该企业可组织证据进行刑事控告。目前重大损失标准一般是损失30万元;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本次刑法修正,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其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不经过公司规定的合规流程,随意处置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可能属于本罪名规制范畴。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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