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重点关注商业贿赂处罚的最新变化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商业贿赂 | 行贿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69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4.12.25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其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大幅修改。我们知道,达到一定金额后,商业贿赂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事立案标准目前是3万元人民币);当没有“达标”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本次修订草案的重大变化:

1、交易相对方不再属于商业贿赂对象。原规定对于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草案规定仅在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时,才属于商业贿赂。这符合商业行为本质,给予交易相对方更好的交易条件,本应属于商业行为,不应构成商业贿赂。

2、处罚实行双罚制。原规定只处罚公司,草案规定既处罚公司(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又处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100万元人民币)。这与刑法的双罚制接轨,也与国际惯例接轨(如美国FCPA《反海外腐败法》)。

3、收取商业贿赂的处罚。明确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草案尚未生效,正在征求意见中)。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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