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系列文章七:债权人重大利好!债权人可以层层追责原股东!I 新公司法88条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48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上一篇我们讲了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重大利好,
债权人重大利好!债权人可以追责原股东!I 新公司法88条I 如何执行债务人财产
今天,写一个更大利好,更大在哪里?
如果未到认缴期限,A转给了B,B转给了C,C转给了D,后来公司无法还款,现股东D也没钱缴纳出资,那怎么办?
债权人可以追责A、B、C,他们均需要承担责任,补充出资责任。
按照李建伟教授的说法,这叫“串烧”,就问你爽不?
而且,切记,这个串烧,他可是溯及既往的,
啥意思?
也就是债权人抗辩说,新公司法24年7月1日才生效,你们凭啥让我一个15年就转了股权的人,承担责任?
你怎么对抗他的抗辩?
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看到了没,24年7月1日之前的转让行为,依然是要担责的!
好了,第二篇到此为止。
债权人,好好查查之前的诉讼,有没有执行终结,没办法了的。
这个新公司法,就是债权人的春天!
用起来,让自己在经济的寒冬中,享受春天吧。
敬请期待第三篇!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加密货币犯罪研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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