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民法典系列文章八: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债权人如何维权?I 担保制度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49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实务中,债权人接受了不动产抵押,如果不动产发生了火灾或者地震等任何原因,导致不动产灭失了,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这个问题,就要考虑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这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民法典390条,当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担保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但是,只能说这个条款太原则了,根本没有写明白,担保物权人应该怎么操作?
傻傻等待优先受偿吗?
当然不行。那怎么做,我们看一个案例。
甲作为房产所有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了抵押权人乙,甲对房屋从丙保险公司购买了火灾险。
该房屋抵押后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甲300万元人民币。
对于乙,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事?
他应该第一时间向丙保险公司发函,表明乙对于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屋灭失后,抵押权灭失了,但是她对于保险金具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保险公司将该保险金提存。
如果乙不发出此通知,如果保险公司丙将300万直接归还给了甲,结果非常严重。
甲可能不厚道,直接将此笔款项转移或者挥霍,
但是乙又没法找丙追责。
法理上讲,抵押财产灭失后,所有权灭失,其他他物权也一同消失了,当然包括抵押权。
抵押权灭失后,产生了法定的债权质权(比较法上的观点),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应当第一时间将债权转移或者债权质押的情况,告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2条第2款,也有这个制度,但是写的制度逻辑不清,只是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加密货币犯罪研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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