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文章四: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追偿、如何分担? | 担保制度的解释 | 民法典 | 深圳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59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今天讨论一个也比较实用的问题,“共同担保间能否追偿、分担?”
《民法典》在“连带债务的承担”以及“保证责任”章节,分散规定了共同担保人对外债务承担和追偿的问题,但对于共同担保人间对内债务应如何追偿及分担的问题,我们认为《民法典》并未规定。对此,《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补充。下面,我们试图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及分担的问题。
一、什么是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顾名思义,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含传统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含了非典型担保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让与担保等。
二、《民法典》关于共同担保间规定到什么程度?
有人认为,《民法典》有关于共同担保人间可以对内追偿、分担的规定。我们先来看相关条文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我们理解:
1.上述条文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我们理解,此时担保人取得法定代位权。
2.这里,如何理解第七百条的但书条款,即“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举个例子,甲欠乙1000万元到期未还,丙、丁是连带共同保证人(未约定分担比例)。现丙承担了600万元保证债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丙可以要求债务人甲偿还600万元,也可以要求共同保证人丁偿还丙多承担的100万元。但问题是,如果甲只有400万元,应该归还乙的欠款,还是满足丙的追偿权?那么,我们理解,此时甲应当履行主债务,即向乙清偿400万元,而不能向丙支付。原理在于,对债权人乙来说,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丙、丁都负有保证债权人乙债权实现的义务,丙代位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乙的权利。
3.上述条文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追偿,以及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
三、共同担保如何追偿?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性规定。法条原文是这样的: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简单来说,共同担保“以可以分担为原则,以不能分担为例外”。具体而言:
1.可以分担的情形:
(1)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办理。
(2)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部分,按照比例分担。
(3)未约定相互追偿或连带共同担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的,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部分,按照比例分担。
2.除法定可以分担的情形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的分析,解决你的问题了么?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加密货币犯罪研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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