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文章一: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解读 | 民法典 | 深圳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51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其中对散见于民法典各处的担保制度进行了统一梳理和细化。担保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涉及贷款、租赁、买卖等各类经济活动,因此,了解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对我们每个人都非常有帮助。后面,我们后续将用一系列文字(500-1000字左右),对这些条文进行解读。

今天,我们来看看: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不用承担责任?

银行向王二狗提供借款资金500万元,王大狗以自己的房产向银行提供担保。后来,王二狗无法还款,银行直接向王大狗主张要求实现抵押权。那么,银行能否最终享有对王大狗房产的抵押权呢?

王二狗正因为有人能先替自己还清债务,想先缓一口气。突然发现,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大惊失色!

1、原来,王大狗和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没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未按要求进行相关手续,而银行工作人员也疏忽了对担保手续进行审核,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因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没设立,银行无法对房产直接行使抵押权。但是,王大狗对担保合同的无效负有责任,王大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王二狗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王大狗当初并不愿意提供担保,但碍于兄弟情面,无法推却。于是他想了个点子,当地非常偏僻落后,房地产信息又还没联网,银行只能通过发函向不动产机构确认房产信息的真实性,于是,王大狗伪造了一个非常逼真的房产证,并买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最终,一顿操作猛如虎,银行与王大狗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向王二狗放贷。

此时,同样的,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但王大狗对抵押合同的无效负有全部责任,王大狗应对王二狗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那如果王大狗诚心想作为担保人,但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核,最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这时,抵押权没有设立,王大狗对此也没有过错,王大狗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王大狗突然发现,咦,银行当时和王二狗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上并没有借款!银行胆大包天,居然合谋伪造了个虚假的合同关系!那么,王大狗不承担任何责任。

5、那如果突然发现,银行、王二狗签订的借款合同盖错了章,当初盖章时王大狗也在场,地上掉了个肉菜市场的章,王大狗不识字,误以为是银行的章就捡起来盖在借款合同上。而王二狗、银行工作人员都疏于核对。

此时,借款合同无效,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但银行、王大狗、王二狗对此都负有责任。王大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王二狗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条: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加密货币犯罪研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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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份指引能够帮助您在面对法律时更加从容,应对有方。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帮助,欢迎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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