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文章二:零散的中国大陆担保制度? |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制定背景 | 民法典 | 深圳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53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我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共包括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之前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大量被废止并失效,其中包括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以及200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担保的规定散见于各编章的规定。具体而言:
1、第二编 物权
其中的第四分编为“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制度相关规定。
2、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的“第八章 违约责任”部分,以及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对担保制度进行了规定。
3、特殊的规定
《民法典》还规定了若干非典型担保,散见于各分编各章节。如:
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六十一天条规定的保理: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存在多重保理时存在权利竞合,按法定顺序清偿。
另外,还有个让与担保,出现于2019年发布的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零散规定不利于我们对担保制度有一个系统的、成体系性的理解。但是,担保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涉及贷款、租赁、买卖等各类经济活动。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散见于民法典各处的担保制度进行了统一梳理和细化。后续我们将慢慢用一些小短文,为大家解读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北京律师派驻深圳分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加密货币犯罪研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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