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时的执行顺序 | 执行顺序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85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甲公司因涉嫌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涉及多起债务,分别是:

1、因刑事犯罪,需退赔被害人损失1000万;

2、因公司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支付医疗费用100万;

3、被法院判处罚金200万;

4、有抵押权民事债务500万;

5、无抵押权民事债务300万;

甲公司账上只有1300万款项,如上债务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因此,甲公司1300万执行款,执行顺序是,1、支付医疗费用100万;2、有抵押权民事债务500万;3、赔被害人损失700万。若后续有其他款项用以执行,则为其他:4、赔被害人损失300万;5、无抵押权民事债务300万;6、被法院判处罚金200万。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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