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还是“变相行贿”?企业家必须警惕的“原始股”红线 | 股权交易型受贿 | 商业贿赂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84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楔子 | 暴富的幻梦

2010年的一个秋日,兰站长(化名)盯着自己的股票账户,心脏狂跳。屏幕上那一串长长的数字,总额超过500万元,让他有一种不真实的眩晕感。两年多前,他仅仅投入了5万元本金,如今竟翻了100倍。他深吸一口气,将这巨大的成功归结为自己的“眼光”和“人脉”。他觉得,这不过是抓住了时代赐予的机遇,是一次无比成功的“价值投资”。

他从未想过,这份从天而降的财富,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这份价格,不是区区5万元的本金,而是他未来十年的自由,以及整个家庭的声誉。他更不会想到,这笔“投资”的性质,在法律的天平上,有一个截然不同的名字——受贿。

案情展开 | 一场“双赢”的交易

故事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兰站长是重庆某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的负责人,手握农机产品推广、技术培训和补贴审批等方面的实际权力。

此时,一家大型农业机械公司(下称“川渝总公司”)正在筹备上市,其子公司(下称“梁平分公司”)正好在兰站长的辖区内。分公司总经理赖总(化名)是个聪明人,他深知,要让公司的产品在当地打开销路、顺利拿到补贴,离不开兰站长的“关照”。

几番接触下来,双方相处甚欢。兰站长也确实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总的公司在市场推广和补贴获取上提供了不少帮助。

为了“感谢”并“绑定”兰站长,赖总在一次会面中,神秘地向他透露了一个“内部消息”:总公司正准备上市,有一批内部原始股可以认购,潜力巨大。赖总“慷慨”地表示,虽然按规定只有公司经理级以上才有资格,但他可以为兰站长争取一个名额。

面对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兰站长心动了。他清楚,原始股一旦上市,价值将呈几何级数增长。这不仅是对他过去“关照”的回报,更是对未来持续“帮助”的期许。

2008年2月,为掩人耳目,兰站长用妻子高某的名义,投入5万元认购了5万股川渝总公司的原始股。

一切都如赖总所描绘的那样美好。2009年10月,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发行价高达17.75元/股。随后几年,通过数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兰站长妻子名下的股份数量暴增至19.5万股。

禁售期一过,从2010年到2012年,兰站长陆续将大部分股票抛售,加上分红和退税,累计获利超过509万元,实现了从5万到500万的财富神话。与此同时,他还心安理得地收受了另外两名请托人1万和1.3万元的好处费。

他沉浸在暴富的喜悦中,以为自己做了一笔天衣无缝的财务运作。殊不知,一张法网早已悄然张开。

【徐律说】| 戳穿“原始股投资”的伪装

【徐鸿鹏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交易型受贿”案件,其核心是利用看似合法的市场行为——购买原始股,来掩盖权钱交易的犯罪实质。很多人会疑惑:自己掏钱买的股票,赚了钱怎么就成了受贿?

要点在于,法律审查的不是交易的形式,而是交易的本质。

关键在于“资格”从何而来。 本案中,兰站长本不具备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的资格。这个“购买权”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是赖总为了换取并继续获得兰站长的职务帮助而“输送”给他的。这不是市场化的投资机会,而是针对其公权力的“定向投喂”。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受贿数额的认定,直指“期待利益”。 不同于简单的收现金,原始股的价值在于其上市后巨大的溢价空间,也就是法律上的“期待利益”。无论是行贿的赖总,还是受贿的兰站长,双方对于这笔交易的真正价值心知肚明——他们瞄准的绝不是那5万元的票面价值,而是上市后可能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巨额回报。因此,法院最终将兰站长通过出售股票及分红等方式的全部实际获利(即卖出所得减去本金),共计509万余元,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这是完全准确的。

形式合法,并不能掩盖实质犯罪。 以妻子名义代持、足额支付股本金,这些操作看似合规,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只能是欲盖弥彰。作为一名前检察官,我深知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新型、隐蔽的贿赂犯罪,穿透审查的能力越来越强。任何妄图用复杂的商业安排来包装非法利益输送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兰站长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这个沉重的代价,正是对其滥用公权、贪图不义之财的惩罚。

给企业家的建议

这个案件为所有企业家,特别是处于快速发展和上市筹备阶段的企业家,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我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 划清“股权激励”与“商业贿赂”的绝对界限。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利器,但它的授予对象应是公司员工、董事、顾问等为公司发展做出实际贡献的人。任何时候,都不要将公司的股份或原始股认购权,作为“感谢”或“打点”政府官员的工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刑事红线。
  • 高度警惕“期待利益”背后的法律风险。 不要天真地以为,只要交易价格公允(如按票面价或净资产价),就没有风险。如果交易机会本身不具有公开性,且与公权力的行使挂钩,那么该交易所产生的全部超额收益,都可能被认定为贿赂。在进行任何非公开的股权转让时,务必进行合规审查。
  • 上市前,务必做好股权结构的“合规体检”。 IPO的过程是对公司彻头彻尾的尽职调查。任何股东,尤其是背景存在疑点的代持股东,都可能成为上市路上的“地雷”。企业家必须确保公司股东背景清晰、持股合法,从源头上杜绝因“股权贿赂”问题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结尾与互动

用权力换来的“投资机会”,终究是一场海市蜃楼。阳光下的财富才最安稳。企业真正的护城河,永远是过硬的产品、规范的管理和对法律的敬畏。

对于公司治理与股权合规,您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本文内容基于特定案例的通用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 | 徐鸿鹏,刘又菁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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