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人员?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刑法 |深圳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63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范围上,扩展至民营企业人员: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友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罪名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166条,规定了若干具体情形,包括将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等,从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展至包括民营企业人员,这表明法律对所有类型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关注。
这一变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修正案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以弥补之前刑法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保护而忽视民营企业的缺陷。随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必要措施。因此,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扩展至民营企业人员,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职务行为对企业利益的侵害。
2. 加强对内部腐败行为的打击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现象频发,表现为侵占、挪用、受贿等行为,其中为亲友非法牟利尤为突出。修正案通过将该罪名适用于民营企业,强化了对内部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了所有企业工作人员都应遵循相同的法律标准,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3.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修正案确保了国有和民营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之前,刑法第166条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修正案后,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其工作人员都面临相同的法律责任。这种一致性不仅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增强了法律对所有类型企业的威慑力。
4. 扩大犯罪行为范围
修正案还扩大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场景,将其涵盖的行为从单纯的商品交易扩展到服务领域。这一变化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使得法律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新型腐败行为。通过这些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二)》不仅强化了对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约束,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