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场离婚纠纷带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北京律师在深圳 | 律师咨询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12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有时会意外成为刑事犯罪的“自首现场”。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在离婚16年后,因分割高达近亿元的财产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在审理后不仅没有帮他们分家产,反而直接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这一司法判决的背后,指向了一个刑法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为您深度解析这一备受关注的“官员专属罪名”背后的法理与运行机制。
案情摘要
一桩近亿元家产的民事诉讼,为何变成了刑事线索?
根据民事裁定书披露的信息,我们可以还原出以下几个关键细节:
1.惊人的财富规模: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9870万元(此前在另一法院起诉时的标的更是高达1.4亿元),涉及14处不动产。双方还在诉讼中互相揭底,提及被告名下有退赃款2500万元、退股款3200万元、代理费3000余万元;原告名下亦有数百万的外币信托及高达3160万元的银行流水。


2.特殊的职业身份:
原告王某:长期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退休前级别为副厅级;
被告张某某:曾为徐州市公安局民警,后调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
3.法院的裁定:法院认为,两人在离婚前均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其合法收入不符,且双方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因涉嫌犯罪,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为什么法院不直接分财产,而是选择移交?因为这笔说不清、道不明的巨额财富,已经高度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 核心数学模型:财产差额的计算。
司法审计中,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计算“无法合理解释的差额”。其基本算式可以表示为:

在其中:
●现存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信托、贵重金属等。
●累计支出包括日常高消费、子女留学、赠予他人的大额财产等。
●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合法的投资收益(如股票分红、房租等)。
●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包括合法的继承、赠予等,但必须有确凿证据支持。
如果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涉嫌不明来源差额”达到了法定标准,且当事人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即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四大核心法律特征
1.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普通企业员工或公民不适用此罪名。根据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本案中曾担任民警的张某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本案中曾任国企副厅级干部的王某);
或者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等。
2. 客观表现:财产与收入严重脱节
正如上海普陀区法院在裁定书中所言:“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两名公职人员,即便按照当年的高规格薪酬加公积金计算,也绝无可能在正常退休后积累近1亿元的房产及数千万元的银行现金流。
3. 证明责任的独特设计: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本罪在刑事诉讼法中最独特的地方。
在一般的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以及“无罪推定”原则,控方(检察院)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实行了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
●控方责任:证明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即证明差额的存在)。
●被告人责任:被告人必须承担“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证明义务。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或给出的解释经查证不实,法律直接推定其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从而定罪。
4. 追诉标准:多少钱算“巨额”?
25年5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25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规定,300万以上视为“差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下;1000万以上视为“差额特别巨大”,刑期5-10年。在本案中,双方纠纷涉及的金额已高达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早已远超起刑点。且财产的差额部分,应予追缴。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兜底”与处罚
在刑法体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被称为贪腐犯罪的“兜底条款”。
在很多反腐案件中,纪检监察机关明知官员存在巨额受贿或贪污行为,但由于时间久远、行贿人死亡或潜逃、账目被销毁等原因,无法形成严密的“受贿罪”证据链。此时,只要查实其名下拥有超出其收入水平的巨额财产,且其无法交代来源,就可以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进行法律制裁。
1.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差额巨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处置:差额部分的非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缴,收归国有。
注: 相较于受贿罪、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仅为10 年。因此,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作为打击腐败的辅助手段,确保没有公职人员能通过“拒不交代”来保全非法所得。
五、本案启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回到本案,原告王某或许本想通过民事诉讼,利用司法国家机器来为自己分得近5000 万元的巨额家产。然而,他忽视了民事审判与刑事司法的内在联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后,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当然,本案可能不止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若发现存在受贿或者贪污问题的,将按照受贿罪或者贪污罪处罚;本案中,也有可能涉及“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辩护、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并承接处理大量相关案件。我们习惯于从商事、刑事角度,甄别企业风险,实现企业与律师的共同进步!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369168864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加我时,请备注“来自徐律师个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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