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印度伟哥”:是药神还是罪犯?—深度解析“同案不同判” | 我不是药神 | 妨害药品管理罪 | 深圳刑事律师 | 律师咨询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的第110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同样是代购“印度伟哥”,在福建厦门、甘肃兰州,检察院撤诉撤案;但在辽宁阜新,却被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起诉。更有甚者,上线被放了,下线却被判了六年半。
这就是近期财新周刊关注的焦点:代购境外药品的“同案不同判”困局。
很多人以为《我不是药神》之后,代购仿制药就合法了。其实这是个误解。
2019年法律修订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虽然不再划为“假药”,但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简单说,如果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且足以危害健康,依然要追究刑责。
为什么会出现文章中提到的乱象?主要有三个“坑”:
(1)身份认定难: 这东西到底是“药”还是“有毒有害食品”?很多基层司法机关由于检测能力有限,往往一测出非法添加成分,就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靠,这直接导致了刑期的巨大差异。
(2)境外证据查证难: 像印度药厂的证明文件,有的地方认,有的地方不认。甚至有法院只认一个不完整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就断定药品没在境外上市。
(3)理解偏差: 新旧法律交替期,地方司法机关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入罪门槛的理解并不统一。
【多想一点】
作为法律人,我们关注的不仅是案子本身,更是法律的确定性。诚如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所言,法律的磨合期不应由当事人的自由来买单。目前,裁判尺度正在逐步统一,但那些仍在申诉中的存量案件,如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挑战。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法律更需要边界。对于“同案不同判”现象,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
我是徐鸿鹏律师,关注我,带你看透复杂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
徐鸿鹏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就职于北京市某检察院。致力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在本网站主要分享办案经验、成功案例。微信:xhp32520。电邮:xuhongpeng@longanlaw.com [加我时,请备注“来自徐律师个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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