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卖USTD,为何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刑辩律师∣掩隐罪∣加密货币交易∣买u卖u∣深圳刑事辩护
这是徐鸿鹏律师个人法律博客第6篇文章【公司纠纷与刑事辩护】
国内目前对于加密货币的态度已经很明确,持有不违法,买卖不违法但不予保护,提供中介服务违法甚至犯罪。
问题来了,本案中的女硕士卖USDT而已,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冻卡,为何会被判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
首先,我们看看案件时间轴。
- 女硕士在进行加密货币投资,经常需要用到usdt这一稳定币进行出入金。
- 女硕士的案涉银行账户在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因关联到电信诈骗资金被冻结。
- 但女硕士在案涉银行账户解冻后,又于2022年3月5日在网络上和陌生人交易虚拟货币,并在买家向其支付购买虚拟货币的20万元款项后当即从银行柜台取现,使得案涉电信诈骗赃款通过兑换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了财产性质的转换。
- 经过资金流水分析,20万元卖u的款项中,有99940元系电诈款项。
后女硕士在侦查过程中表示:交易过程中好多都是不合法的钱。
其次,本案中辩护人提出:
- 被告人许某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在我国不构成刑事犯罪;
- 女硕士与买u的人素未谋面,仅因某交易网信息撮合,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达成交易合意,客观上,无法也无从得知交易对方某支付的涉案款项是否为违法犯罪所得。通过合理对价出售泰达币而取得赃款,同理也应当视为合法取得,不应作为赃款认定。
- 女硕士并无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动机。
- 女硕士对上游犯罪并不知情,且在交易过程中反复强调不要违法犯罪的钱,交易后也积极采取了天眼系统查询等方式避免收到赃款。许某作为虚拟货币的出售方无法甄别其收取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的认知能力、其在案涉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既往经历、表现及其本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认定在2022年3月5日的虚拟货币交易中,女硕士应当知道买家给其支付的款项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应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徐律师点评:
一、掩隐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叫“明知”?
本罪重,最关键因素就是“明知”,什么是明知?根据司法实践,是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回归到本案,女硕士应当知道其收到款项中可能有赃款,对其不利的点:
- 账户被冻结,已经被告知之前收到过赃款了,解冻后,又进行交易;
- 其自述,交易过程中好多都是不合法的钱,证明其主观上对于可能有黑钱,是明知的;
- 收到款项后,立马将20万元提现。
根据目前司法实务及理论方面,“明知”的程度需要来界定下。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其一,“确知说”,即明白无误的知道掩饰隐瞒对象是犯罪所得;其二,“知道可能说”,也就是可能是犯罪所得;其三,“可能知道说”,即只要行为人可能知道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即可。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可能说”,即确切地知道和认识到犯罪对象“可能是”犯罪所得,即达到了明知的程度。
三、故意的类型
有人可能会讲,女硕士属于故意吗?如果主观既非故意也非过失,那不应该构成犯罪。其实,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主观有认识,并且放任这种危害性的发生。本案中,女硕士认识到收到的款项中可能有赃款,但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
四、启示
首先,我们不鼓励任何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请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如果您是在购买虚拟货币过程中的投资人士,我们建议进行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尤其是尽量避免在国内卖u,轻则非常容易被冻卡,牵涉犯罪问题,严重会被认定为帮信罪或者掩隐罪。
如果您已经在交易了,本案是一个警示,如果已经发生被冻卡情况,不要继续交易。否则容易被定罪。
若您有其他问题,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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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徐鸿鹏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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